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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息哲学19——因果关系规律

    时间:2016/5/11 浏览次数:1344 作者:真圆阿奢黎 点赞:320



     

      因果对应关系是指果与其因相称,然在许多时候因果关系并未被正确解读。以“2015年春的上海交警被宝马车拖死一案”为例,该案中“孙某驾宝马X3遇红灯时超过停车线,执勤交警发现并纠正,孙某倒车入停车线内。在直行信号灯红灯变绿灯后,孙某驾车由直行车道转入左转待转车道,企图转弯。民警让孙某直行,孙某突然加速,民警抓住车门,最终被拖行并甩在路上......导致悲剧发生警察不治身亡”。此案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孙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里的因果关系实质似是而非,如果“交警的不幸死亡”是由“肇事者的故意伤害造成”,那么就有如下逻辑推理即“故意伤害为因,死亡为果”,假设此因果关系成立,便可推理“所有的故意伤害都将导致死亡”,这显然是荒谬的!

     

    “死亡”是“果”,与其对应的“死因”方是真实因果关系,正是“种豆得豆”,豆种是因,土壤、水、肥等是缘,各种因缘使豆种发芽长大成熟为果——豆子!在此例中“交通肇事”仅仅是诱因即“缘”,诸多“缘”将“死因”诱导为“死果”,而“死因”则非表相所见,此二人今生无怨无仇(本案中孙某不可能有害死交警的故意),故而“死因”非今生所植,必是“前生某世所种植”,且与当下互为因果!因为在逻辑上必须存在“前生”、“来世”,否则“因果关系规律”便不复成立。此案中肇事者和被肇事者的“前生”因果恰好是倒置的。是以有古训“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非其当下可恨,而是其往昔之“因”可恨,故而有当下“可怜”之果报。

     

    如果能观察到他们的前生因缘,观察者会看到这样一幅场景:前生孙某是个游方郎中兼算命先生举着个招牌游方谋生,一日到了县衙门口,结果围拢了很多人看热闹。此案的交警在彼时是衙门的小官吏其职相当今天的城管,游方郎中的行为影响了街上的秩序,小官吏自然要行使干预权力,而郎中正在得意之时不予理睬,于是小官吏觉得威严受到轻视,便吩咐手下将游方郎中拽到衙门里去“教训”一下,不意游方郎中突然倒地死亡(今天的急性心肌梗死)......彼时的群众对小官吏之恨正如此时的围观群众对于本案中孙某的恨,彼时对于游方郎中的同情正此时对罹禍交警的同情......

     

    人类绝大多数时候如此“不明就里”地介入本不该介入的他人“因果”,今日的几乎全部网络八卦事件均属此类。明晰此理,方能真正体解祖宗教诫“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之智慧了,待观察者增长了智慧能够明辨世间一切现象的深层次因果关系在“介入”不迟矣!“吃自己的粗茶淡饭,管别人的酒肆歌筵”就是当今八卦新闻的最好写照。

     

    当观察者对当下他人之果介入身、口、意时,多数时候并非知悉其真实因果而消极介入!

     

    观察者的身、口、意稍不留神就会介入其他观察者的因果中,介入有消极与积极二种,消极的介入指“不怀好意”地身、口、意介入,积极的介入指“智慧并良善”地身、口、意介入。

     

    相对独立稳定的系统受到其他系统因素的介入必然其独立性和稳定性受到影响,系统的当下便发生改变!在量子物理学的研究中,“粒子的运动必然受到观察者的影响”却并不被所有量子物理学家所接受,就可以说明观察者多么地“唯物”教条!量子物理学的真正突破在于这些观察者建立起全息的哲学科学观,完全考量进观察者自身的因素(精神因素)!

     

    积极的介入如释迦牟尼世尊行于世间流布宣扬智慧而非教诫信众“你必须如何如何”而是将道理阐明,做与不做由信众自己决定;消极的介入如“枉法裁判”。介入系统的新因素引起系统的改变逻辑理论上是同性向的。

     

    比如,一观察者触犯世间刑法,依律当判12年有期徒刑,因法官枉法裁判而宣判其为8年或16年,不足的或多余的刑期都将由法官与犯罪者共同承担,且“枉法裁判”为果,往昔必然存在“被枉法裁判”的因!如此“众生畏果——愚昧的观察者畏惧结果,菩萨畏因——贤圣畏惧前因”之真如理趣就十分明了了!

     

    观察者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身、口、意在作为着“枉法裁判”而消极地木知木觉地介入其他观察者的系统因果中!

     

    鉴于因果关系规律,“代人受过”便是不折不扣的悖论!苹果树上会结出桃子嘛?“受过”是果,既然承受了,必然与“代人”有因果关系,因此便非“代人”而是承担自己的果报,仅在表相上看来却“象”在承担他人的果报!

     

    至此,观察者守护当下身、口、意的意义便毋需赘言了! 

    修改于丙申腊月三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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